工会会员管理办法
— 2018-08-08 —浏览: 次
工会会员管理办法
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工会会员的管理工作,统一会员管理工作程序,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广大会员在“两个文明”建设中的积极作用,根据《中国工会章程》、《重庆市工会法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和我中心现行管理制度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一、职工入会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第一条,凡我中心在编、非编(聘用满6个月以上)职工不分性别、民族、职业、宗教信仰,承认工会章程,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。
第二条 入会前的教育。新职工到职后,工会应及时对新职工进行入会前的教育。教育的内容有:工人阶级的光荣传统、工会的性质、地位与作用,工作方针与面临的任务,工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等。教育的主要方法是:个别交谈和集体宣讲等。
第三条 入会手续。职工入会,须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书、登记表,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,报中心工会委员会批准。
二、会员的会籍
第四条 会籍。工会会员会籍的承认,从中心工会委员会批准加入工会之日算起。
第五条 保留会籍。会员因上学、参军、离休、退休、退职或出国工作,长期离开工作岗位,不能参加工会组织活动,可保留会籍,保留会籍期间工会会费停止交纳,工会的福利也相应停发。
第六条 停止会籍。会员出国定居,被依法判处劳动教养及依法判处徒刑或缓期执行的,应停止会籍。
第七条 不保留会籍。根据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第五条,要求退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,不参加工会小组组织生活,经教育拒不改正,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,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,不再保留会籍。
第八条 开除会籍。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,或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,一律开除会籍。开除会员会籍,须由工会小组讨论并提出意见,由工会委员会决定,并报上级工会备案。
第九条 不处理会籍。开除人员,在留用察看期间,不能加入工会;已加入工会的,在留用察看期间,一般不作会籍处理。
第十条 恢复会籍。凡保留会籍或停止会籍的会员,返回工作岗位或恢复工作以后,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,可恢复会籍。
重新入会。凡被开除会籍或不保留会籍的人员,刑满、释放、恢复政治权利的或退会后又申请加入工会,经工会小组讨论同意,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,重新加入工会。
三、会员档案资料
第十二条 职工入会后,工会应立即建立会员档案。会员档案资料应有:入会申请书、会员登记表等。
第十三条 保留会籍或停止会籍的会员档案,一般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长期保存;不保留会籍或开除会籍的人员,其会员档案,一般不再保存,经上级工会同意后处理或转送有关部门。
四、会员关系转递
第十四条 会员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单位时,应及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介绍信,将会员档案封好交会员本人一并带到新单位工会。新单位会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和会员档案,建立会员档案资料。
第十五条 会员临时到外单位工作,没有行政正式调令者,不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,会费仍向原单位工会交纳。
第十六条 会员调入或调出中心,由中心工会接转会员关系。
五、工作制度
第十七条 会员的发展工作,是工会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,新职工到职后应及时进行教育和办理入会申请手续;职工入会后,工会组织应结合形势和任务,经常对新、老会员进行教育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,不断提高广大会员的会员观念和职业素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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